公告日期:2025-11-18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如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该辞任的审计委员仍应承担审计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定期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七)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以下权限:
(一)对公司上一年度及上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检查;
(二)查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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