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数据和信息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50%。
第八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信息披露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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