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层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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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主体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等,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无锡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无锡市
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 115 号)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5年4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共代表股份 174,494,58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5.0592%。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4 人,共代表股份 909,70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 0.3392%。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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