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选择并提名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制度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改选的,
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由此导致提名委员会中人员构成不符合第五条的规定的,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提名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人选的建议,须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建议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协调相关部门、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协助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等。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应配合提名委员的工作,负责提供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资料,包括不限于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
第十七条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委员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取得由股东会确定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外,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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