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办法
(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
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
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
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不作为或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中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权责一致原则;
(三)责任与处罚对等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影响公司整
体工作计划的;
(三)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五)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六)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七)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九)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发表公司负面信息、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
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市场禁入决定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4、因违反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5、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要求追责的。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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