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面向所有投资者,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的同时将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和公司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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