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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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B 座 11 层 10001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25091 号
北京市君致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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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5091号
致: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尔”、“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北京利尔拟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北京利尔前身为北京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11 月 8 日。2007 年
12 月 15 日,经北京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北京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12 月 28 日,北京利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
了注册号为 11011400174848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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