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
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架构,形成科学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公司
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预防和控制各种错误和弊端的发生,消除隐患,合理保证经营
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
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
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
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
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
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贸易有限公司、江苏
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长青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扬州长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青(黑龙江)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长青润慷宝农化有限公司和上海长青润农化学贸易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控制环境
(1)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其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
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三会一层”
的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和要求,规范地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并尽可能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使其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管理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监督负责,确定内部控制
的政策和方案,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
个委员会,依法设置了规范的人员结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经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及检查,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总经理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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