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性质行贿,本人观点觉得不能成立,第一:“回到历史时间,当时安并不是企业或公司
公司性质行贿,本人观点觉得不能成立,第一:“回到历史时间,当时安并不是企业或公司负责人,只是个上班族。第二:“安当时不能代表整个公司。第三:“更不能代表所有股东行贿。第四:“除了“王,张,安”,三人之外,并没有第四个人知情,很明显这属于他们三人的事情。第五:“在并购过程中,安是出了真金白银,而且远高于当时股东的溢价,员工并没有反对,而且很乐意,支撑企业做大,做强。第六:“行贿之前,并没有股东大会授权,或更多的股东知情,也没有给国家,跟人民造成损失,反而为市政府创收,为员工办了实事。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行贿,无可厚非,但是公司性质行贿太过牵强,明显证据不足,竞争对手或恶意的第三人故意打压,阻止信邦崛起,走出世界,占领东南亚,居心叵测,对于举报人应重罚,严查!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