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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8:57:22 股吧网页版
ST新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制程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837 号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15:00 在深圳市福田区中
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237,467 股。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318,487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5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18,980 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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