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2
债券代码:524174.SZ 债券简称:25 天原 K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瓦斯发电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煤化”或“甲方”)近期与镇雄县伊莱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科新能源”或“乙方”)签订了《瓦斯发电项目合同》,主要开展天力煤化下属的昌能煤矿瓦斯的资源化利用。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上述合同的签订,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不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审议。
二、合同对手情况
(一)合同对手方基本情况
合同对手方名称:镇雄县伊莱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凉水村刘家坡煤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宇超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DGGB408T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应说明的情况
伊莱科新能源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伊莱科新能源信誉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
乙方:镇雄县伊莱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作内容及方式:
(1)共同合作开发利用煤矿煤层气(瓦斯)发电项目。
(2)乙方以煤矿实际瓦斯抽采量为依据配置电站装机容量,在具备项目建设所有条件下,乙方逐步组织项目建设。
(3)甲方将矿井抽采的煤层气(瓦斯)供给乙方,由乙方负责综合利用(发电),所发电量先供煤矿自用,富余电量上南方电网。
(4)乙方为独立运营的经营主体,自行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可研报告、环
(5)甲方依据矿井实际生产条件,规范抽采、提供抽采原气。乙方将依此作为瓦斯发电站投资建设和生产运营的基本条件和依据。
(6)电力外输:电站生产的电力并入甲方煤矿电网系统,保持不间断外输。
2、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煤矿生产安排及井下客观实际情况,甲方负责将矿井瓦斯抽采至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供给乙方使用。甲方不得再与第三方或自行开展任何其他瓦斯综合利用业务,也不许另上其他抽采利用设施供第三方使用。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瓦斯发电站建设场地,享有中央及云南省煤层气抽采利用补贴(不包括电力国家财政补贴收入)总额净额的 70%分配权益。
(2)乙方独立投资、经营,自负盈亏,瓦斯电厂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安全责任等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发电项目的所有投资、建设(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安装等),拥有该项目除土地以外的所有产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瓦斯抽采过程中免费提供技术指导、提合理化建议,以提高矿井瓦斯抽采率,实现矿井瓦斯利用效益最大化。
3、电价、气价结算
乙方利用瓦斯发电出售给甲方的电价为 0.47 元/度(含增值税),实行市场电价浮动制原则,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电价调整及其它相关价费调整时,以本协议为基础进行相应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乙方每发一度电需支付甲方 0.1 元(含增值税)。
4、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 20 年,自签订之日起至 20 年后为止。有效期满
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利,若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愿意续签的视为对优先续签权的放弃,甲方有权另行与他人签订协议。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遇煤矿整合、兼并、重组等主体变更或甲方权属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协助乙方与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若情势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煤矿提前关闭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煤矿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瓦斯发电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昌能煤矿瓦斯整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将瓦斯变废为宝,在煤矿整治过程中实现瓦斯资源化利用,降低公司用电成本以实现效益。
五、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