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被资助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 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 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内控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内审部门牵头组织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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