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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21:31:14 股吧网页版
天原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同时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偿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使用资金的情形,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当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理欠款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执行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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