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 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将坚持以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
能力及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25-2027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未来三年,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周期:未来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同时,公司拟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如果经营情况良好,经济效益保持快速稳定增长,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方式按照监管规则可以是现金分红,也可以是以现金为对价,采用回购股份等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参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
现金分红比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未来三年内,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差别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