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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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 00010 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或“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之约定,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东山精密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东山精密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声明如下:
1、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声明,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东山精密为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东山精密系于 2007 年 12 月 24 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2010 年 3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48 号文”核准,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开东山精密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
至 16,000 万元。2010 年 4 月 9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东山精密”,股票代码“002384”。
(二)东山精密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经核查,东山精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中文名称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uzhou Dongshan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Ltd
股票简称 东山精密
股票代码 00238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03719732P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善丰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袁永刚
注册资本 183160.7532万元
成立日期 19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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