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订
立的关联(连)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
司关联(连)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苏州东山
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
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连)方和关联(连)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连)方包括《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连)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连)自然人;公司的关连人士为符合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连)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1、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一般指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的人士);
2、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3、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A.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
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5)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