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
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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