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同时将
依法披露的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的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报送及披露信息,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
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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