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
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
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
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和档案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试行办法》中所规定的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的相关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
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下同)。公
司应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和上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以下
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内控顾问、
财务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印刷商等)遵守本制度的
要求。
第四条 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增强保守
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
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
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
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
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对
文件、资料中是否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其他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审
查。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
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
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
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
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
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
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
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
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