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25-024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1 号),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明确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和《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解释第 17 号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解释第 18 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二)新旧衔接,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1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
〔2024〕24 号)进行的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资产情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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