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等, 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去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事业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得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登记的制度,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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