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以下基本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控制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经营层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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