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健全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审议权限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 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审议权限
公司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权限
公司所有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未达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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