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 年 8 月修订,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权益变动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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