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1、“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的表
述统一删除,或调整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种类”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类别”,“制订”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制定”,“或”
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或者”,以上相关情况不再做逐一列示;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单项条款若仅是语言表述优化不涉及实质性修订、条款编号变化、援引
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
其余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由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3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5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