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
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以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
户”),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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