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
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章程附件;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议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八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
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九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会将有关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在以下范围内授予董事会:
(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以下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不含 50%)额度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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