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09 19:05:11 股吧网页版
宏创控股:公司章程(2026年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0

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6 年 1 月修订版)

二○二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0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7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章 修改章程...... 51
第十一章 附则...... 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山东鲁丰铝箔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 9 月在山东省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47号文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500,000 股,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Shandong Hongqiao Aluminum Industry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住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 12 号(变
更后的注册地址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邮政编码:25620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3,111.8202 万元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开拓创新、持续发展、回报社会。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砖瓦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企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金属矿石销售;矿物洗选加工(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