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事。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投票应当对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以外的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之一,同一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进行拆分投票,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不同意相关候选人的,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第五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经该股东重新确认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如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则其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2、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3、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4、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