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5)第 206-5 号
致: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宏创控股”)的委托,并根据与宏创控股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宏创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20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京天股字(2025)第 206-3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法律意见》合称“原法律意见”)。
鉴于本次交易报告期已由 2023 年度、2024 年度更新为 2023 年度、2024 年
度及 2025 年 1-5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其中,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下称“补充报告期”,2025 年 5 月 31 日下称“报告期末”),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已对标的公司宏拓实业进行加期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25CQAA2B0258 号《山东宏拓实业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 5 月 31 日合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宏拓实业加期审计报告》”),
并对上市公司进行加期后备考财务报表审阅并出具了 XYZH/2025CQAA2B0259
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5 年 5 月 31 日备考审阅报告》(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加期备考审阅报告》”)。本所律师就补充报告期或原法律
意见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所涉及的本次交易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更新情况
(一)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宏创控股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宏创控股前十
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山东宏桥 境内非国有法人 261,096,605 22.98%
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49,844,012 4.39%
3 上海久期投资有限公司-久期 其他 20,009,970 1.76%
骐骥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华
4 心佳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其他 18,269,401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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