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宏创控股”)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济南嘉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聚信天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信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君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铖锌铖一期(温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宏拓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宏创控股的委托,担任宏创控股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于侍文 韩杨 朱洛萱
程凯利 邓啸飚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涛 张涛 何楠奇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平长春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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