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认公司的关联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涉及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确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如关联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将关联人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会同财务部、审计法规部确定公司关联人清单。关联人清单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清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部应当将关联人清单下发到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统计,审计法规部负责监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拟发生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及财务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为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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