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
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委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就任前,原审计委员会
成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汇
报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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