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非
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接收和整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
(四)对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
体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
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