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及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及个人的证券账号交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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