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八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协助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发生担保责任后,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事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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