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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8:41:20 股吧网页版
伟星新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 年 12 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者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2/3时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时,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证券部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
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
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每年其具体的绩效评定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评确定并授权董事长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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