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 年 12 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部是内部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报告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涉及公
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传送、报道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传送、报道。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证券法》所列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具体范围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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