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 年 12 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与内
部监督机制,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者“委员会”),作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指定审计部和证券部共同承担审计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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