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增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及发展阶段、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二)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以实行中期现金分红(含半年度、三季度等)。
(五)公司根据发展情况及资金支出安排,可以尽量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为公司优先考虑的利
润分配形式。
3、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分配当期(即年度、半年度或季度)实现盈利;
②分配当期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③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④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例的
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公司可不进行分红。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规模、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结合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优先考虑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若有必要也可以增加一次中期现金分红(含半年度、三季度等),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实际可分配利润的 3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实际可分配利润的 90%。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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