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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8:41:18 股吧网页版
伟星新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 年 12 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者“委员会”),作为负责制定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审查人选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时,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证券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
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电话、传真、
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还可以两者结合。如果采用通讯方式的,须保障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且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
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若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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