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委派律师出席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伟星新材”或“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伟星新材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 年 4 月 16 日,伟星新材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等事项。同时,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7 日 14:30 在浙江省临海市崇和
路 238 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召开,公司董事长金红阳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经查验,伟星新材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股东,伟星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336 名,代表股份 1,111,966,467 股,占伟星新材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417%。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5 年 4 月 28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股份 1,010,964,47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4.3161%。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18 名,代表股份 101,001,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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