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 年 4 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关联交易,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购买或出售资产;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六)签定许可协议;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五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不得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合法合规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
(四)独立性原则,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
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
第九条 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为公司关联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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