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 年 4 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银行授信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所谓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和决策
第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
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一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