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19 第 10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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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之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19 第 1026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的委托,作为北方华创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相关主体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事宜得到相关主体的如下声明和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2.2024 年 7 月 19 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北方华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7 年中长期激励框架方案的批复》(京电控绩效字[2024]120 号),同意在框架方案范围内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 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北方华创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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