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21 第 0789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释 义......3
一、北方华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8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履行的程序......19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20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20六、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21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21
八、结论意见...... 2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北方华创/公司 指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星电子 指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华创的原名称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北方华创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案)》 (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薪酬委员会 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北方华创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21 第 0789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的委托,作为北方华创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相关主体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事宜得到相关主体的如下声明和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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