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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会计差错;
(二)重大信息遗漏;
(三)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财务官、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不同的追究形式可以并用。
第十一条 公司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进行确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资本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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