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8:40:13 股吧网页版
北方华创: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依照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关联方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
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
备案。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公司内部的决策和报告程序,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首席财务官提交支付依据,经
首席财务官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会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