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030 第 0930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方华创/公司 指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草案)》 指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七星集团 指 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机构的控股股东
中国华融 指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起机构发起人股东之一
吉乐集团 指 北京吉乐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发起机构发起人股东之一
硅元科电 指 北京硅元科电微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机构发起人股东
之一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号》 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030 第 0930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2027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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