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
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 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相关监管要求,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 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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